N海都全媒体记者 唐明亮
根据福建省气象台预报,18日起天气开始转晴,气温也将不断上升,最高或达37℃。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关系用人单位生产安全,关系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9日,福建省人社厅发布提醒,各用人单位应当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严格落实防暑降温有关规定。
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同时,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9月可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用人单位还要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配备防暑降温设施、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等,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不受高温天气影响。
劳动者也需要加强自我防护,主动了解所在地区的高温津贴政策,在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落实防暑降温、高温津贴有关规定时,要敢于积极维权,如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工会反映等,并注意保留考勤表、天气预报等能够证明自己工作时环境已达到发放高温补贴条件的有效证据。
编辑:余泓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