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晋宁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件,参与人员均被不同程度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9月,丁某与侯某学习驾照的过程中,需要参加理论考试,但两人屡考不过,动起了歪心思。
晋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曹蕾:“他们在别人的介绍下认识了本案的被告人李某,又经李某的介绍,把这两个参加考试的人员介绍给了本案的被告人王某。”
通过层层介绍,两名要参加考试的人还真就摸到了作弊的门路。
晋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曹蕾:“提供了耳机、针孔摄像机、假发。通过在考试的过程当中佩戴假发、微型耳机,通过用摄像机摄录考试过程中的题目,由被告在其他地方接收了信息告诉他们怎么作答,他们根据对方的提示通过了这个考试。”
在实施作弊的过程中,丁某侥幸蒙混过关。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到侯某参考时,被监考民警当场抓获。
晋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曹蕾:“考试结果登记的过程当中发现他戴的假发有点不正常,对他进行搜查时,发现了假发下佩戴的耳机,才发现他考试时是作弊的情况。”
公安机关在调查完成后,将组织考试作弊的张某、李某、王某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晋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曹蕾:“本案三名被告人,我们结合他们三人的事实以及情节,最后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对三名被告人判处相应的刑罚。第一名被告人张某是主犯,我们对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相应罚金,另外两名被告人李某和王某认定为从犯,分别对他们判处了有期徒刑7个月、6个月,对他们适用了缓刑及罚金。”
此外,在考试中实施作弊的丁某与侯某已做另案处理。
司法机关提醒
Law
驾考作弊不仅扰乱考试秩序,更是在制造“马路杀手”,拿他人生命安全当儿戏,为道路交通安全埋下隐患。
提醒驾考考生:遵纪守法、诚信考试、拒绝作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8099999街头巷尾
部分内容综合自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李莹娜
编审:李菁
终审: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