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深圳女孩蔡佳玲被拐15年一案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被拐女孩父亲蔡兴全处获悉,法院宣判被告人张某君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赔偿原告人物质损失45万元。宣判结束后,蔡兴全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他对刑事判决不满但选择尊重法律,民事部分将会提出抗诉,“蔡佳玲到现在还不知道判决结果,等到她期末考试结束之后会告诉她。”
根据蔡兴全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君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东联购物广场门口,见被害人蔡佳玲(女,2004年6月出生,其父母经营的店铺在该广场附近)一人独自在玩耍,便以糖果为诱饵,将蔡佳玲带至车站,乘车离开深圳至佛山,次日从佛山乘车将蔡佳玲拐至四川省抚养,并改名为陈某雨。蔡佳玲被拐后,其父母多方寻找蔡佳玲。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3年3月18日发现陈某雨可能是被拐的蔡佳玲,遂采集了其DNA血样进行比对。被告人张某君得知相关情况后,于次日在其儿子陪同下到武胜县公安局万善派出所投案。2023年3月21日,被害人蔡佳玲回到其亲生父母身边。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君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及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已被发觉,但其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在其儿子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故法院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予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是否被谅解,被害人虽曾出具了一份谅解书,但之后被害人本人及其家属均表示不谅解被告人,故应以被害人最终意见为准,本案应认定被告人未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对于从宽的幅度,考虑被告人系在时隔近15年后、其罪行已经败露的情况下才投案的,且其在庭审中关于被害人是流浪儿童的辩解与事实不符,并没有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及其家庭所造成的严重伤害,故本案应从严把握从轻幅度。
综上,判决张某君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赔偿原告人物质损失45万元。
宣判结束后,蔡兴全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被告人张某君已经服刑一年零两个月,她当庭表示不上诉,“但不排除她后续重新上诉的可能,我们找了孩子15年只判了被告人4年,我虽然对这个刑事判决结果感到无奈和气愤,但还是选择尊重法律。”
蔡兴全说,他对于民事判决方面不满意,将会提出抗诉,“判决的45万元主要包括这15年来我去全国各地寻找女儿的住宿、车费等开支。但其实我寻亲的这些年花费的远不止这些,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时的诉求是要求赔偿180多万,包括在庭审的时候,我们提出了精神损失补偿,但是法院没有采纳。”
蔡兴全表示,女儿到现在还不知道判决结果,其实她被拐骗之后过得并不好,就像留守儿童,小小年纪就要开始养鸡养兔,“所以她对养父母心里是有怨恨的,目前女儿正在读高二,还在准备期末考试,我打算等到她考完试放假了告诉她法院的判决结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