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将社保费用以现金形式发放,辞职后却起诉单位,法院判了

2024 年 6 月 22 日 由 北京日报客户端 发表

一位曾在某画廊工作的教师陈某,曾与画廊协商将社保费用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其本人。后陈某因不满工作量和薪酬而辞职,却将画廊起诉至法院,索要经济补偿金13万元。记者近日从北京顺义法院获悉该案,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陈某的请求。

陈某于2016年加入画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画廊同意将社保费用以现金形式支付给陈某,陈某也对此表示认可并签字。2023年3月,陈某因认为工作繁多,主动提出辞职,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画廊支付经济补偿。

画廊方面称,陈某在入职时已明确表示愿意自行缴纳社保,并要求将社保费用随工资发放,画廊已按约定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上述规定的目的在于对用人单位恶意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行为予以惩戒和规制,以促使用人单位规范缴纳社保。

而在本案中,某画廊已将本应由其公司承担的社保费用分毫不差支付给了陈某。法院认为,这一操作并无利可图,根据生活常理能够认定,某画廊并非恶意不为陈某缴纳社保。而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应知晓其中的法律后果,反以某画廊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经济补偿,其做法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对此予以批评。最终,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劳动者,虽然法律赋予劳动者在特定情形下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但此权利并不是无前提、无限制的。首先,劳动者的解除行为和理由需符合法律规定;其次,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法律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二者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