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戴头盔罚50元!惠州拟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2024 年 6 月 22 日 由 南方客户端 发表

近年来,随着惠州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动自行车因其经济性、灵活性而成为市民短途出行的重要选择。然而,电动自行车数量激增的同时,也带来了交通拥堵、交通事故频发、停放困难、充电安全隐患等一系列问题,特别是涉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比例显著提升。

为此,惠州市政府网站于日前公布了《惠州市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力求通过一系列创新与人性化的管理举措,构建一个更为安全、高效、和谐的城市交通环境,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民众的幸福生活奠定坚实的基础。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传真(0752—2309319)、电子邮件(jjzdzfk@huizhou.gov.cn)等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征求截止时间为7月13日。

1、日常出行中,你有遇见过哪些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可多选) 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 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 行驶中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电子设备 闯红灯 逆行 乱停放 2、在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哪些环节更为关键?(可多选) 销售 登记 通行 停放 3、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各类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的处罚,你是否能接受? 可以接受,适当处罚更有警示作用 无法接受,感觉处罚过重 其他 提交

根据《征求意见稿》,惠州此次制定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惠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实际制定,确保管理办法的合法性、针对性与有效性。其中,也对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违反相关规定后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南方 记者从《征求意见稿》中梳理了市民较为关注的热点内容,具体如下 :

【销售管理】

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还应当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应当在商品信息中披露。

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实行带牌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带牌销售提供便利。

【禁止拼装加装改装】

禁止销售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

(三)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现行国家标准;

(四)加装座位、车篷、遮阳伞、音响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但将后座改装为儿童安全座椅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制度】

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取得号牌、行驶证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时,应当组织申请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广泛设置受理点,简化办理流程,推行网络申请登记,并可以委托电动自行车销售者、邮政企业、保险公司、行业协会等主体协助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有关单位对电动自行车登记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驾乘人员要求】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搭载1.2米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固定儿童安全座椅。上道路行驶时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通行规则】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电子设备;

(二)不得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

(三)不得驾驶拼装或者非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四)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应当开启照明装置,减速慢行。

【经营主体责任】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及其驾驶人管理台账,组织驾驶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等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驾驶人上岗;

(三)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

(四)做好或者督促驾驶人做好电动自行车维护、保养、安全检查等工作,督促驾驶人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五)督促驾驶人在夜间和遇有雨、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下穿着反光衣;

(六)不得安排明显有妨碍安全驾驶身体缺陷或者疾病的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前款所称经营主体,包括使用非自有电动自行车提供快递、外卖等配送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和其他企业。

【停放规则】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划设的停放场所或者临时停放区域规范停放,未划设停放场所或临时停放区域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处罚原则】

违反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办法道路通行规定情节轻微,自愿接受道路交通安全现场学习教育或者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通行违法责任一】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二)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

(三)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的。

【通行违法责任二】

驾驶拼装或者非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二百元罚款。

【违法停放责任】

在道路上未按照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人无法联系或者拒绝立即驶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电动自行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南方 记者 林文通

【作者】 林文通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