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你追我跑很危险
不留神摔倒刮车就瞬间
孩童一追一跑担责共勉
父母要正向引导记心间
爱玩耍、爱冒险是孩子的天性,可生活中,孩子们的玩闹行为损坏了他人财物,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是否要担责呢?
案情回顾
13岁的小禹在小区门口玩耍,小禹的同学小俊也在附近一起玩耍。
在骑自行车时因小俊在后面追赶小禹,慌乱之中小禹的自行车车把刮碰到了第三人所有的奔驰车,造成车辆划痕,小禹的监护人因此赔偿第三人车辆维修费用9000元。
小禹的监护人认为如果没有小俊的追赶行为,小禹根本不可能碰到路边停放的奔驰车,因此小俊及其监护人也有义务给付小禹的监护人为此支付的赔偿费用,故以小俊、小俊的监护人为被告诉至伊通法院,要求赔偿上述损失。
法院调解
本案中,因小俊的追赶动作及小禹自身未尽到安全骑行的义务,造成了第三人的财产损失,系二人共同过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禹与小俊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二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现小禹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小俊的监护人追偿。
后经法院调解,对于小禹的监护人已经赔付第三人的财产损失9000元中,小俊的监护人承担其中的35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是其法律意义上的第一责任人,需要承担的不仅有自己的责任,也应尽到对孩子的监护义务。
日常生活中,监护人不仅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对于孩子的不良行为也要及时制止并进行正确引导,让孩子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既对他人负责,也对自己负责。
来源:法音吉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