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车窗外抛洒物品、吐痰,昆明交警:罚

2024 年 6 月 22 日 由 都市时报 发表

6月18日

昆明公安交警接

“春城好网民”举报称

6月17日17时23分

西山区广福路汇郦境园门口

一辆小轿车上人员

几次往车外丢矿泉水空瓶

随后车辆“淡定”驶离

网民吐槽:

这样的行为素质太低

接到举报后,辖区交警四大队立即展开调查,并通知车辆驾驶人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经查,车窗外抛物违法系该车后排乘客黎某某所为。6月17日17时24分,黎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御苑酒店门前路段实施向车窗外抛洒物品、吐痰的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车窗抛物

不仅污染城市环境

还给后车和行人

交通出行带来安全隐患

甚至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法律明文规定

严禁车窗抛物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中规定: 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中规定: 驾驶机动车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

03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十)项规定: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得向车窗外抛洒物品、吐痰。

04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向车窗外抛洒物品、吐痰的,处100元罚款。

来源:昆明交警

编辑:陈燕

审核:钟玲

终审:彭德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