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某天,郭奶奶骑电动自行车载着小孙子从外面回小区。在小区内部道路行驶时,与右侧要横穿马路的孙老先生撞在了一起,郭奶奶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小孙子更是被甩出去很远,下巴上缝了数针,产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数千余元。那么,这起发生在小区内部道路的交通事故应该如何进行责任划分并赔偿呢?
在调解室内,孙老先生还原了事情发生的经过。当天他穿越小区内部道路要走到对面的小店买东西,由于路边停放的机动车多,正好阻挡了视线,根本没料到后面会有电动自行车开过来。而且孙老先生认为郭奶奶骑车速度太快,也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对于孙老先生的说法,郭奶奶一家表示认可,那么这起发生在小区内部道路的事故算是“非典型交通事故纠纷”吗?
本期嘉宾
华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专职调解员宋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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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惠芳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定义,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一般的居民小区内部道路是否属于道路?要看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一般来说,管理严格的小区基本是封闭性管理的,即只允许业主、住户或来访亲友,或相关为小区住户提供服务的商户进入,具有相关性,而不是允许社会车辆随意进入通行的。这种小区的内部道路就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特指的“道路”,所以不是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
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说,这起发生在小区“内部道路”的事故,可以参照交通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属于“非典型交通事故纠纷”,因此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宋惠芳解释说:“本案中,虽然是在内部道路发生的事故,但是不论是行人还是骑车人,都应参照基本的交通安全规则,尽到自己的义务。比如行人过马路应当遵守一定的规则,做好观望,不能横冲直撞;骑车人应当佩戴头盔,保持合理车速,居住小区内行驶时应保持更低的车速,同时在经过有车辆阻挡视线的路段时应放慢车速,做好预判和观望,防止旁边突然有行人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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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市民咨询:一位当事人骑电动自行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一条未牵牵引绳的宠物狗突然从人行道窜出,当事人避让不及与宠物狗发生了碰撞,导致宠物狗当场死亡,所幸当事人未在事故中受伤。狗主人伤心欲绝当场报警,要求当事人予以赔偿。这起与动物发生的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和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
宋惠芳建议:本案中,狗主人未牵牵引绳,导致宠物狗从人行道突然窜出,狗主人应当承担主要过错。如果交警现场处置认定骑车人是正常行驶,不存在超速、逆行或其他任何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且骑车人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时,无法预见会有狗从人行道突然窜出,那么骑车人也不存在疏于观望的问题,应当认定骑车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骑车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1.骑车人存在逆行、未在规定车道行驶、超速行驶、车辆制动系统失灵等情形;
2.狗虽然已经窜到车道上,但距离车辆尚有一段距离,骑车人及时减速刹车完全可以避免碰撞的,但骑车人疏于观察,未及时减速导致事故发生。
总之,狗不牵绳被撞的责任划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注意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记者:周宇博、沈佳怡
编辑:唐蕊(实习)
初审:汤婧娴
复审:石思嘉
终审:刘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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