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的那一刻你的感受知乎检护民生 | 滥伐林木行不行?刑!

2024 年 6 月 20 日 由 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发表

“砰!”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敲响,审判长当庭宣判:“被告人蔡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缴纳林业生态修复金15162元。”在“六·五世界环境日”当日,由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蔡某某滥伐林木案在案发地兴文县九丝城镇胜利村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中旬,蔡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擅自将九丝城镇胜利村一公益林的喜树(别名千丈树)采伐并出售。经兴文县林业调查设计队现场调查,被滥伐的林木共计163株,伐桩直径16厘米至34厘米不等,立木蓄积共计41.21立方米,采伐方式为皆伐。经鉴定,蔡某某的滥伐林木行为造成林业资源损失共计15162元。


庭审现场



庭审过程中,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紧紧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特别是控辩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释法说理、警示教育,有效应对被告人辩解,有力强化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庭审现场


面对检察机关的精准指控,蔡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真诚悔过,最终兴文县人民法院宣判,采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同时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庭审结束后,检察人员向旁听群众发放检察公益诉讼宣传手册,共计120余册。


检察履职



近年来,滥伐林木破坏环境资源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与国家利益,亟需加强群众生态保护意识。兴文县人民检察院从县域生态环境实际出发,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通过本案公开审理,起到“办理一案,警示一方”的教育作用,让更多人认识到滥伐林木的危害,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涉环境资源刑事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信心和决心。

下一步,兴文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加强综合履职力度,统筹用好“四大检察”职能,充分发挥打击、惩治、保护、警示作用,切实担负起“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不断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以高质效法律监督推动秀美苗乡建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

作者:汪如玉、汤国淮

编辑:周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