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家人之名更新定西法院“一二三四法”创新开展判后答疑

2024 年 6 月 20 日 由 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表

近日,定西中院制定印发《定西法院判后答疑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扎实推进“诉源治理、案源治理、访源治理”,提升审判管理质效,促进“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目标。

抓好“一个关键”,严把核心关口

判后答疑工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方面,旨在多走一步一举多得,既释法明理又普法宣传,既定分止争又司法便民;核心是答疑的同时制作好答疑笔录,作为结案审查和案件评查的关键材料,笔录须标明接待法官、记录人员、当事人、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当事人在笔录上须签字与捺印,笔录扫描入卷。


靠实“二个主体”,扣紧责任链条

靠实原承办法官和原合议庭两个主体。一般判后答疑的主体为原承办法官,原承办法官因法定事由不能接待的,应由原合议庭成员接待,原合议庭所有成员因法定事由不能接待的,应由原审判庭室指定本庭室其他员额法官接待。必要时也可由审判长、庭长、分管院长进行答疑。

明确“三个程序”,形成闭环管理

通过案件受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明确告知当事人判后答疑的权利;案件作出裁判后,承办法官必须在送达或宣判时先主动答疑,当事人有申请答疑需求的,承办法官按《细则》规定进行答疑;经答疑,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撤回上诉及申诉申请再审的,本案不再移送上级法院,对在答疑中发现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先行组织和解,和解不成的,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执行“四个规定”,确保答疑效果

当事人申请答疑的,必须无条件登记答疑;答疑时必须用人民群众听得懂的语言,态度认真诚恳,不得对当事人的陈述表现出不耐烦,严禁讽刺挖苦当事人或与当事人争吵;经答疑,当事人仍坚持其观点理由的,应告知其依法行使上诉、申请复议、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权利;对答疑工作推诿敷衍,甚至激化矛盾,造成非正常访事件的法官,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