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报道,近日,西安市司法局网站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陕西尊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某作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原因是刘某送给法官妻子30万元,被认定为行贿金额较小,不移送检察机关。
西安市司法局是在收到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移交绍兴市监察委员会的问题线索后调查核实的。绍兴市监察委员会在对王某某案件调查中,认为律师刘某主动配合监察机关调查取证,行贿金额较小。同时,在追诉前能主动交代行贿问题,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经集体研究,综合考虑“三个效果”,对刘某的行贿问题,不移送检察机关。
此报道中的“行贿金额较小”定性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纷纷认为不妥。因为在大家的认知中和法律规定中,都不属于“较小”的范畴。虽然,刘某按照法律规定在追诉前主动交代,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不予移送检察机关,但是行贿金额明显属于“数额较大”。
刑法第390条规定:(一)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刑法修正案(十二)把原规定第一款“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 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表述称“行贿金额较小”引发大家质疑。有网友说:30万还叫小?看来是有些人胃口太大了啊。这条评论目前已获得近900人点赞。还有网友称:这是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且是律师知法犯法,以行政处罚一纸命令淡然处置,有损法律尊严!
也有网友称处理赏罚分明:有立功表现应该减轻处罚,但法律讲究赏罚分明,认定行贿30万为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缺乏依据,显失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