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对泉州鑫日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更换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一直未经重新验收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675万元并予以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处罚信息如下表: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 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泉州鑫日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91350581MA32WCTH5F |
肖** |
闽泉环罚〔2024〕265号 |
《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
2024年4月17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其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已按要求安装了一套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调查发现烟尘仪于2022年11月更换核心部件光源,至今未重新验收。 |
《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罚款;通报批评 |
1.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柒佰伍拾元;2.予以通报批评。 |
2.6750万元 |
2024年6月17日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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