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男生中考期间与人约架,不服管教当众怒怼教务主任“就你脸大”。教务主任给了男生一巴掌,事后男生中考再次落榜,认为是被教务主任当众掌掴所致,将教务主任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教务主任公开赔礼道歉,学校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这样判!(来源: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小徐是一名初三复读生,时某则是学校教务副主任。事发当天是中考的第一天晚上。
小徐因为日常学习等问题与同年级其他同学在学校操场发生冲突,还要约架。
时某以及小徐的班主任马某得知情况,赶紧赶到现场制止。
随后,在时某了解双方冲突原因时,小徐当着众人的面,带着个人情绪对着时某来了一句“就你脸大”的气话!
时某闻言,认为小徐顶撞、侮辱自己,随即给了小徐一巴掌。
小徐当即将此事告诉给自己的父母,寻求帮助。小徐的父母得知小徐被时某打了,不愿意了,立即赶到学校,向学校讨说法,时某觉得自己的行为不妥,便向小徐及其家长道了歉。
随后,小徐正常中考,而后再次落榜。小徐的父母认为小徐之所以落榜是因为考试中被教导主任当众掌掴,身心受损,进而导致小徐不能正常发挥智力所致。要求学校赔偿,未果后,以小徐的名义,一纸诉状将时某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时某赔礼道歉,学校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面对控诉,学校及时某辩称,第一、小徐作为一名初三的学生,在中考当日,积极参与约架、斗殴,时某到场制止后在询问其他学生事件起因时,小徐带着个人情绪说了“就你脸大”的话语,明显有不尊敬老师、不服从管理、顶撞老师,甚至具有侮辱的意味,在此情形下,时某掌掴小徐,系为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教育学生遵守行为规定。本意是管理教育学生,其行为虽然有点过度,但明显不具有殴打的故意。
第二、事发后,时某已经向小徐及其家长赔礼道歉,学校也对时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本次事件发生在学校内部,时某的行为不会对小徐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也不会对小徐的名誉权造成损害,小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后果,因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本案事实来看,时某作为教师,并无伤害学生的故意,其掌掴小徐的行为虽不当,但仅造成小徐脸部、颈部发红的后果。小徐也没有证据证明身心受到严重的影响。
另外,教育是学校和家庭的共同职责,家长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是学校和老师正常实施教育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其亦应对学校的教育惩戒措施有一定的包容性,过于严苛,反而会让学校和老师人人自危,进而对违纪学生不敢管、不能管、管不了,家、校配合才能更好地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综上,最终驳回了小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小徐不服又提起上诉,小徐一方认为:第一、《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均明确规定,禁止体罚。时某掌掴小徐的行为已远超教育惩戒所允许的范围,属于体罚、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小徐当时只是在场围观架势,没有参与打架,仅在时某询问事情起因时插嘴说了句话便遭到掌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第三、时某当众掌掴才十几岁的小徐已经是对小徐自尊心、精神的伤害。小徐脸上淤,青左耳耳鸣一两个月之久,最终致使智力未能正常发挥,不能通过中考。一审法院认定时某掌掴小徐仅造成小徐脸部、颈部发红的后果,并未造成心理及人格上的重大消极影响认定错误。
二审法院怎么判?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小徐和时某所实施的行为而言,二人均具有过错,小徐作为该校学生,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冲突,违反学校的校规校纪,不服从老师的管理教育,而时某作为教师,在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时,采取的行为方式欠妥。
小徐主张其当时仅在场围观,并没有参与打架,小徐的主张与一审到庭作证证人马某等人的证言存在矛盾,且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进一步证明,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小徐主张因时某的行为导致其左脸和左边脖子处出血淤紫外,还造成其耳鸣一两个月,以及精神遭受严重损害,致使智力未能正常发挥,不能通过中考。
针对耳鸣,小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且小徐未能通过中考的原因,无法认定系时某的行为直接导致。
二审中,各方均认可事发后当天,时某已向小徐及其家人进行了道歉,基于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驳回小徐的诉请,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的同时表示,希望小徐及其家长、学校均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检讨自身行为规范问题,家长应加强对子女的监护教育,学校亦应加强对教师的监督管理,而不是相互指责、推卸责任,以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护苗有我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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