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姿势可以吃到小兔子贵阳中院二审开庭审理4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2024 年 6 月 20 日 由 人民法治 发表

用自己或者他人的银行卡代他人转账、提现,从而获得“好处费”不是礼尚往来,而是犯罪行为。

6月1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4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涉及8名上诉人。

案件1:被告人杨某某、谢某2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联系微信昵称为“阿淼”的人员,约定将银行卡提供给对方接收资金并收取5%的好处费。杨某某将该情况告知其女友谢某,让被告人谢某也提供银行卡给对方使用,并将“阿淼”的微信账户推送给谢某,让谢某与对方联系。2023年8月30日,杨某某和谢某按照对方的安排共同去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某银行门口,杨某某、谢某分别上到对方安排的车辆,杨某某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对方接收资金,该卡接收被害人被网络诈骗的24万元后,杨某某帮助对方在银行柜台分多次取现24万元,从中获利12000元。谢某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对方接收资金,该卡接收另一被害人被网络诈骗的23万元后,谢某帮助对方在银行柜台取现23万元,从中获利11500元。

案件2:被告人金某某、彭某某、熊某某、皮某某4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被告人熊某某、鄢某某(已判刑)、金某某和周某某(已判刑)认识,该四人逐渐形成了一个利用他人银行卡账户为上家帮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犯罪团伙。其中被告人熊某某负责寻找银行卡卡主,查验卡主的银行账户能否使用,联系上家、发送卡主信息并在手机上操作转账,负责发放金某某、鄢某某等人的每日工资;被告人金某某在熊某某不在转账现场的情况下,负责对卡主的银行信息进行验证,将验证结果告知熊某某并进行手机操作转账;鄢某某负责取款、存款,周某某负责联系卡主,开车接送卡主到指定位置,让卡主交卡给金某某等人操作转账。四人多次分工合作,帮助上家操作他人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

被告人彭某某明知周某某等人是利用他人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为谋取高额报酬,在周某某的邀约下,为其寻找卡主,并将被告人皮某某介绍给金某某等人。被告人皮某某明知金某某等人利用其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为获得高额报酬,仍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密码和身份证等物品给他人,并帮助其转移进入卡内的资金。

案件3:被告人祁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1月,被告人祁某通过微信联系上线,约定将其银行账户提供给对方接收资金,每个银行账户收取1.5万元至1.8万元好处费,对方承担路费和住宿费。2023年11月30日,被告人祁某遂乘车到江西省余干县某酒店入住,后又按照对方人员的要求去到鹰潭市某酒店入住一晚。后对方人员驾驶车辆接到祁某,祁某在车上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身份证提供给对方并配合刷脸认证,帮助接收网络诈骗款24万元,后按照对方要求先后去到自动取款机和银行柜台取现共计20万元,后想继续取现时因银行卡被冻结未取现成功,被告人祁某共计获利2700元。次日,祁某回到贵阳后联系对方支付约定的好处费,发现对方微信已经将自己拉黑。

案件4:被告人黎某国、黎某成、柏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黄某某6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6月,被告人黎某国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资金系违法所得,仍将其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帮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导致诈骗案被害人被诈骗资金经其银行账户被转移。

2022年7月,被告人柏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资金系违法所得,仍将其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帮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导致诈骗案被害人被诈骗资金经其银行账户被转移。 被告人柏某某非法获利5000元。

2023年4月至5月,被告人黎某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资金系违法所得,仍将其名下银行卡提供给被告人黎某国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导致诈骗案被害人被诈骗资金经其银行账户被转移。被告人黎某成非法获利1200元。

2023年8月至9月,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资金系违法所得,仍将其名下银行卡提供给黎某国、黎某成、柏某某帮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导致诈骗案被害人被诈骗资金经其银行账户被转移。被告人赵某某非法获利2300元。

2023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资金系违法所得,仍经赵某某介绍将其名下银行卡提供给黎某国、黎某成、柏某某帮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导致诈骗案被害人被诈骗资金经其银行账户被转移。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利1300元,被告人赵某某非法获利700元。

2023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资金系违法所得,仍经张某某、赵某某介绍将其名下银行卡提供给黎某国帮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并实施了取现行为,导致诈骗案被害人被诈骗资金经其银行账户被转移。被告人黄某某非法获利1000元。

一审判决及上诉情况

该4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分别经清镇市人民法院、花溪区人民法院一审,根据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还赃款等情况,分别判处三年五个月至拘役两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适应的罚金,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4案中8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贵阳中院提起上诉,贵阳中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法庭主持检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依法保护各方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辩解意见,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

该4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网络应用的普及,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载体、网站平台实施犯罪更加隐蔽。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领域,帮助行为是实现犯罪目的纽带,同样构成犯罪。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切莫因蝇头小利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个人身份信息等,一旦触犯法律,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